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51号
原告:叶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黄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郭某,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胡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杜某,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研口区。
原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张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陈某新,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杨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述二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兼。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负责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叶某等二十二人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3月7日,原告叶某等二十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等二十二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等二十二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