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1738号 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三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蔡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