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1182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至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至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2024年9月10日,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