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3509号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街道春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