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5057号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87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