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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240号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10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37BT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