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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066号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 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7.5元,由原告济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青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