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曲洪忠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22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共有银行存款24600元,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
2020年6月8日,本院委托了到达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曲洪忠,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曲洪忠,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本金444300元及利息30777元、诉讼费4938.5元、申请执行费6638.57元,合计486654.07元,已经执行到位24600元,余462054.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汤励农
审判员 刘建红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