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民初1110号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04民初1110号
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2795.5元,由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云瑶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书 记 员  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