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1民初2214号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寺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635757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景泰翰林309-1-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92466735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33元,减半收取8666.5元,由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