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西街9幢A座十三层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W58F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750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所立案号为(2022)鲁0281执1025号,执行标的为4015288.5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81执10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