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81民初31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付清货款,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费1533.83元,由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