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祥和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81民初31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付清货款,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费1533.83元,由反诉原告洛阳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