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祥和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建设路南段。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和电缆有限公司(以下***和电缆)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沁阳光源电力)、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光源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和电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的两张承兑汇票已经背书给申请人,据此上述汇票承兑期满时,只能由申请人兑付或申请人背书他人后,由相对的被背书人期满后进行兑付。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上述承兑汇票,更没有背书他人,故涉案承兑汇票根本不可能发生兑付。但申请人至中原银行焦作分行查询时,却被银行告知上述汇票已于2017年12月被其他公司兑付。因承兑背书涉及其他公司隐私,需法院才能调取查阅,特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承兑汇票的背书细节。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沁阳光源电力在原审中虚假**、伪造证据,且不能认定其已经完成向申请人支付52万元货款的义务。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认为生效裁判错误的,可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后,申请人祥和电缆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其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祥和电缆与被申请人沁阳光源电力于2017年8月5日签订涉案电缆采购合同。祥和电缆履行交货义务后,认为沁阳光源电力尚有520000元货款未付。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系案涉电缆招投标活动中祥和电缆投标的代理人、***系案涉合同中祥和电缆的指定联系人,其二人持有***和电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向沁阳光源电力催要货款时,沁阳光源电力已将票面金额共计5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交于**、***,因此原审认定沁阳光源电力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无不当,祥和电缆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和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