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3179号
申请执行人:***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53889510G。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和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9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和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9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沪A×××**、苏A×××**的车辆,已分别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进行查封,均未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到***户籍地伊川县××乡××组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志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