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祥和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和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光源电力沁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现有证据证明***已于2021年8月1日火化及死亡的事实,但原审仍将***列为案件诉讼主体并作出判决不当。关于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后的如何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条文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你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 杭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