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5076号
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5388951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