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祥和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5073号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53889510G。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无洞,系公司业务员。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伊东新区伊东水城10幢楼2**1-12、1-13、2-12、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0K7HJ6G。法定代表人:***。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园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