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蟩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68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伶,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刘士良,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前进大道399号院服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802024452。
法定代表人:胡永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鹏,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铭箭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前进大道399号院服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313319805P。
法定代表人:肖阳海,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士良、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铭箭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玉洁
人民陪审员  高存彦
人民陪审员  王金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祁丽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