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511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颐和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58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