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98号颐和阳光大厦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5822W。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330059767。
负责人:康先长,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625E。
法定代表人:胡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闻玉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玲玲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