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248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98号颐和阳光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海,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该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