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6136号
原告:**。
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路**颐和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5822W。
法定代表人:刘长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绿达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兵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志君
书记员王文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