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02455号
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经开区哈尔滨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英才小区2/1-2栋。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