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1民初93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1617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夏碧路89号、91号、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遂依法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2004元。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缴纳以上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2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