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645号
原告:北京峰华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写字楼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5718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原告北京峰华智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峰华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峰华智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峰华智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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