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423执异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案外人:***,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案外人:***,男,汉族,195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案外人:***,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案外人:***,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案外人:中央储备粮新蔡直属库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新蔡直属库"),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奥凯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案外人***、***、***、***、***、中央储备粮新蔡直属库有限公司为(2019)甘0423执恢2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甘0423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甘04执复17号执行裁定,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24)甘0423执异6号执行裁定,发还重新景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院在重新审查期间,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