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8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土桥村土桥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威灵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州海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435.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