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土桥村土桥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威灵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