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秀超,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威灵街中断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洋,德州陵城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清偿工程欠款4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德州福尔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间工程,***任承揽项目负责人。期间与***签订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0万元。工程完工后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了60000元工程款,余款4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分别是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原告***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瑞美

书 记 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