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795号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荣凯,男,1986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凯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凯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