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2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2民初13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1300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以立案标的为限,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18日,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E***Y、粤KG***8、粤KV***5的机动车车辆档案,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2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