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296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0032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新庄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A54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9866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连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211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如下:1.双方一致确认存在电线电缆买卖事实,2020年至2021年间连得公司在天虹公司处购置了货物,现在仍拖欠货款127037元货款未支付。2.连得公司同意于2022年6月30日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27037元及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共计29788元,金额共计156825元,以了结此案。3.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因该次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天虹公司不得再因该次买卖合同纠纷向连得公司追偿其他任何款项。4.如连得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清该协议项下款项,天虹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连得公司以未付货款部分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逾期利息。5.案件受理费1718.5元,由天虹公司负担,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因连得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连得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该邮件被退回,本院向其公告送达。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连得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对外不持有股权,其名下银行账户已因多个案件被其他法院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连得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连得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2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连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2执129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莎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