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广州空港大湾区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1222号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空港大湾区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钟落潭镇良*****税路30号(空港**)。 法定代表人:张云魁。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空港大湾区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