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4662号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0032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81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10300.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710300.1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9月30为38995元,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实际欠款金额并按日万分之三计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前,原告变更增加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710300.16元计至2022年12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8602.43元,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实际欠款金额并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1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HJD-20210823-005873《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一批,合同总金额2944711.3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定金50万元,原告于收到定金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需向原告开具11月5日100万的期票和11月25日100万的期票,余款于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付款,逾期10天后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逾期付款10天内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被告每日应按照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款项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运费由原告负责,送货项目为潮州市潮安县庵埠珠光御景园项目,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定金。202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被告货款后,分批向被告供应合同项下货物,2022年1月3日,原告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但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付清原告货款。2022年3月16日,原被告就上述项目再签订编号THC03161254《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一批,合同总金额495588.8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8万元,原告于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完成供货,被告于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付款,逾期10天后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逾期付款10天内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被告每日应按照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款项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运费由原告负责,送货项目为潮州市潮安县庵埠珠光御景园项目,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上述两份合同的送货项目为同一项目,且2021年8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所欠货款不多,故2022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未支付定金和货款的情况下,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交付电缆金额为495588.85元。但被告在收取原告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迟迟未能付清货款。2022年5月26日,原被告对上述两个合同项下的货款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共人民币710300.16元,但对账后被告未能付款。2022年9月30日,为减轻被告资金压力,方便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便被告尽快还款,原被告经协商,同意对尚欠货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比例进行调整,被告确认截止2022年9月30日结欠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8995元,但被告确认后,却至今仍未能归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尽快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如前原告请求之判决。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HJD-20210823-005873《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一批,合同总金额2944711.3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定金50万元,原告于收到定金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需向原告开具11月5日100万的期票和11月25日100万的期票,余款于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付款,逾期10天后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逾期付款10天内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被告每日应按照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款项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运费由原告负责,送货项目为潮州市潮安县庵埠珠光御景园项目,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定金。202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被告货款后,分批向被告供应合同项下货物,2022年1月3日,原告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但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付清原告货款。2022年3月16日,原被告就上述项目再签订编号THC03161254《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一批,合同总金额495588.8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8万元,原告于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完成供货,被告于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付款,逾期10天后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逾期付款10天内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被告每日应按照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款项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同约定运费由原告负责,送货项目为潮州市潮安县庵埠珠光御景园项目,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于上述两份合同的送货项目为同一项目,且2021年8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所欠货款不多,故2022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未支付定金和货款的情况下,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交付电缆金额为495588.85元。但被告在收取原告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迟迟未能付清货款。2022年5月26日,原被告对上述两个合同项下的货款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共人民币710300.16元,但对账后被告未能付款。2022年9月30日,为减轻被告资金压力,方便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便被告尽快还款,原被告经协商,同意对尚欠货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比例进行调整,被告确认截止2022年9月30日结欠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8995元,但被告确认后,却至今仍未能归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单、发票、保单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4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共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4270元。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到庭参加诉讼,但本庭仍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作出合理的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单、发票、保单发票、委托代理合同,上述证据足于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710300.16元及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899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710300.16元及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8995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付款违约金实际是其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现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依据,要求被告按实际欠款金额并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LPR一年期的2倍标准计算。合同对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已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也提交了其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支付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10300.16元; 二、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9月30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8995元及从2022年10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10300.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1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9.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1119.50元,由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19.50元。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案件受理费,本院不退还,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迳付101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