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经二路以东、井冈山路以南、湖滨西路以西、***路以北(C-037地块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2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