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46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东明路。
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