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8883号 原告: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京社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CCU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亿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安社区横坪路88号第二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3594G。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确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精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亿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亿坊公司向精确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超印费)10434.76元;2.亿坊公司向精确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0.05%/日的利率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亿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或调查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亿坊公司未作答辩。 案件相关情况 2020年9月25日,亿坊公司(甲方)与精确公司(乙方)签署《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置方案,方案中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技术服务报酬为基本服务费+超印服务费,基本服务费4200元,基本服务费中包含的基本印量:黑色60000张。超印服务费(超过基本印量的部分):黑色每张以上0.06元/张,费用均以14个月为壹期,超印服务费由乙方于每期结束后10**抄录计数器读数,作为上期费用结算的依据;付款时间于每期发票开立后7日那日支付,甲方每逾期一日付款,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同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品名为bizhub364c的A3***合机一台,价值15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租金0元。 2020年9月23日,亿坊公司支付打印机订金2100元;2020年9月26日,亿坊公司支付打印机租金2100元。2021年11月12日,亿坊公司支付打印机超印部分费用2000元。 2021年11月2日,精确公司从亿坊公司拉回打印机,双方签署《维修服务单》,服务内容为拉回一台机器、抄表。同日,双方签署了《抄表(结算)服务单》,载明套餐bizhub364e套餐费4200元,靠扩彩色0张,超印0元/张,黑白60000张,超印黑白计数器上次读数16775,本次读数284021,本次使用267246,费用12434.76元,合计16634.76元,两份表单均有亿坊科技公司人员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19日,精确公司出具《催款告知函》,载明依据2020年9月25日亿坊公司与精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亿坊公司应当向精确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租金和/或技术服务报酬共计16634.76元,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亿坊公司已于2020年9月26日预交基本服务费4200元,2021年11月12日支付2000元,合计6200元,剩余款项(超印费)10434.76元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亿坊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应支付拖欠的10434.76元款项,**或拒绝支付需向精确科技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应收账款*0.5%违约天数。 庭审时,精确公司主张超印费没有包括4200元的基本服务费,依据抄表(结算)服务单,上次读数是16775,本次读数是284021,284021减去16775再减去基础服务60000张,算出来的是使用的打印纸张的数量,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每张超印的服务费0.06元/张,计算得出的数是12434.76元;2021年1月2日时我方的工作人员到亿坊公司去对设备进行抄表,***是对接人员,说合同要终止,让我方把设备拉回来,之后等到11月12日是我方已离职的员工与对方沟通超印费时,对方明确表示付2000元,也在微信转账里面做了备注,说是部分的超印费,后面剩余的10000多元的超印费就不再支付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精确公司与亿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抄表(结算)服务单》已经明确载明服务费用合计16634.76元,亿坊公司已经预交基本服务费4200元,抄表之后支付了2000元,即亿坊公司尚欠服务费10434.76元。亿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精确公司主张亿坊公司支付尚欠服务费10434.76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亿坊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原告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10434.76元并支付利息(以服务费10434.76元为基数,按0.05%自2021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精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