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753号
嘉善皓航电气有限公司,住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328号2幢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56号CAF变流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皓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皓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