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3026号
(2018)沪0114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得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航宝胜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航宝胜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17)沪0114民初168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宝胜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74,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宝胜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92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路斌
审判长陆琦
审判员毛华
审判员钱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路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