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3民初301号
原告:陈国庆,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汉寿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强(特别授权),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陈跃前,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长沙市人,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云(特别授权),长沙市开福区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社区天下一家嘉园2栋2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38588953。
法定代表人:邓策。
被告:辰溪县水利局,住所辰溪县辰阳镇丹山南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2839。
法定代表人:余学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丽冰,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陈跃前、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辰溪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陈国庆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2元,依法减半收取10171元,由原告陈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魏良象
人民陪审员 阳巧林
人民陪审员 杨吕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覃梦思
代理书记员 徐 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