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隆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慧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15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和县隆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韩年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昕,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县隆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另查,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规定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对其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和县隆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7.70元、财产保全费1,611.80元,由原告和县隆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正欣
书 记 员 潘正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