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879号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