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1779号
原告:**小蚂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雷家坳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大祥路恒大未来城3栋1**3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蚂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小蚂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蚂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小蚂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珍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