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恒大未来城3栋1单元3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武陵。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明,原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