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8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宝华大厦B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62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人***,绰号“代妹者”,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
辩护人杨林,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品秀,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
被告人李益兰,曾用名“阳益兰”,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
被告人李香保,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人:李双保,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人汤业华,绰号“癫子”,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人肖件桃,曾用名肖件涛,绰号“毛伢者”,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8〕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品秀、李益兰、李香保、李双保、汤业华、肖件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赵品秀、李益兰、李香保、李双保、汤业华、肖件桃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品秀、李益兰、李香保、李双保、汤业华、肖件桃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邓 彬
人民陪审员  邓昌福
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