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达州市炬烨木材经营部与被告陕西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2民初2638号 原告:达州市炬烨木材经营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陕西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达州市炬烨木材经营部诉被告陕西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炬烨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