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16号
申请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6765号】中,申请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036119192021000034)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