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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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426号八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家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楼**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