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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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59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组织机构代码: 7964538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 7399316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