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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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家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645383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426号八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X2NUY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9334115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麒之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